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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合规创新业务模式:扩销交易

2020-03-23 13:48:13

近期,我国经济活动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作为“世界工厂”的供应链深受影响。在此背景下,中央明确提出“要支持外贸企业抓紧复工生产,加大贸易融资支持,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可以预见,这将大大缓解贸易型企业的资金压力,积极推进我国企业的生产复工。

 

在讲扩销交易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融资性贸易?或者也可以叫贸易融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开展扩销交易的基础是国内目前在线下大规模开展的融资性贸易。下面我们来具体介绍一下这种国家支持,企业参与积极的业务形式。

 

一、什么是融资性贸易

 

所谓“融资性贸易”, 百度百科的定义是:参与贸易的各方主体在商品及服务的价值交换过程中,依托货权、应收帐款等财产权益,综合运用各种贸易手段、金融工具及担保工具,实现获得短期融资或增持信用目的,从而增加贸易主体的现金流量。

 

关于什么是融资性贸易,通俗的说法是:“融资性贸易”是指当企业因为缺乏足够的资信等原因无法正常从银行获得融资时,通过与第三方联合并签订贸易合同并以第三方的优质资信做担保,转让或抵押自己的财产权益给银行从而获得银行融资;或者不经银行,直接假借销售货物的名义从贸易对象处获得融资,并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一种融资方式。

 

究其实质,融资性贸易实际上是一种融资方式,贸易双方一般没有真实的货物往来,在根本上说是借贸易之名,行借贷之实,故又被称为“贸易型融资”,常见于钢铁、煤炭等大宗商品贸易领域。融资性贸易的融资方多为中小型民营企业,出资方一般是具有资金优势的大型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

 

二、融资性贸易的表现形式

 

在实践中,融资性贸易的表现形式虽然多种多样,但特征明显,容易类型化。因此,根据出资方提供资金的方式,可将融资性贸易划分为买卖型融资性贸易和增信型融资性贸易两类。

 

1. 买卖型融资性贸易,是指出资方利用自有资金,以购买货物或者预付货款的名义直接为融资方提供融资,在约定期限内再以“逆向贸易”的方式向融资方收回本金和利息的融资方式。根据买卖方式的不同,买卖型融资性贸易又可具体分为托盘买卖贸易、循环买卖贸易和委托采购(销售)。

 

那么,何为“逆向贸易”呢,其流程一般如下:首先出资方以购买货物、支付货款的名义将资金借给融资方,借款到期后,融资方或者融资方控制的关联企业再以将上述(经过加工的)货物购回的名义向出借方归还本金和利息,这个融资方回购货物、出资方收回资金的过程就是“逆向贸易”。贸易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差就是融资期限,合同差额就是融资利息,显示在出资方的账目上就叫做贸易利润。“逆向贸易”也是融资性贸易的基本表现形式。

 

2. 增信型融资性贸易,是指融资方将自己对出资方的债权或其他权利转让或抵押给银行,并利用出资方良好的银行信用做担保,从银行获取融资,在约定期限内向银行还本付息,并向出资方支付“逆向贸易”利润(也即好处费)的融资方式。增信型融资性贸易具体有质押监管贸易、仓储保管贸易、保兑仓、银行保理四种表现形式。

 

根据融资方的资金需求和出资方的盈利及业绩增长需要,融资性贸易的贸易对象一般相对固定,贸易回合也不是一次性买卖,而是采取循环的方式滚动进行,有时候甚至会借新还旧,以达到融资方长期借用资金、出资方长期收取利润的贸易目的。

 

三、为什么要开展融资性贸易

 

作为一个商品贸易和财务融资结合的产品,融资性贸易的优势有:


1、以贸易形式融资更为灵活


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常由于自身资质、资产规模有限、抗风险能力弱等因素,在各类金融机构中的授信额度往往不高,较难通过金融机构的渠道完全解决融资问题。并且在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的实际申请过程中,还需要准备较多的材料,银行审核也十分严格和耗时,因此对企业而言,融资难度大,周期长,而且融资的期限也较难根据企业实际需要进行灵活的配置。


相较于一般贷款而言,而融资性贸易则由于企业间在形式上采用了贸易的形式,因此限制条件较少,可以即时解决一些企业短期的融资需求。融资的期限也可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安排,也可以利用金融工具,如以信用证所载的付款期限,可以是90天,也可以是180天。


2、企业间借贷存在一定司法障碍


长期以来,司法机关基于对监管难度、逾期风险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考量,禁止企业间的借贷行为。即便在《民间借贷规定》中,也明确了企业间资金拆借行为须为“经营”需要,其合法性方可得到司法认可。


3、不影响企业负债,可扩大贸易量


银行借贷常常是直接体现在财务报表中的负债项目下,而贸易性融资中的资金往来,可以挂资金往来账目,从会计角度看表面上并没有增加企业负债,有时还会增加企业营业收入、应收账款等。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的营业额或贸易额是银行授信的重要参考指标。通过贸易性融资,企业可能出现大量资金的流入流出,表面上扩大了经营业绩。


4、标的货物较少耗损。


由于贸易性融资的买方多数并非货物的使用者,它们甚至不去实际提取货物,以大宗货物为例,交易过程中往往一直存放在仓库,不产生实际物流和使用,因此除了自然折旧外,损耗较少。


值得一提的是:在融资性贸易的参与主体中,国有企业因为企业规模大,资产信誉高,获得高额银行贷款或授信额度的门槛低,因此有不少民营企业通过一些变相途径,与国有企业开展贸易性融资以达成其融资目的。


基于上述种种原因,时至今日,贸易性融资仍然是不少企业解决资金问题的重要备选方案之一。

 

四、国家针对融资性贸易的认定

 

1、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生效后,司法实务中对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问题也不再持完全否定的态度。

 

2、在现有法律、行政法规并未对“走单、走票、不走货”的交易方式没有明确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参照司法解释精神,即便买受人未实际提取标的物,即存在“未走货”的行为,也并不能当然否认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亦不能因此归咎于无效,其合同效力应当为有效。

 

3、对于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企业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循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以偷逃、骗取税款为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论处。

 

五、扩销交易

 

扩销交易的业务逻辑是建立在融资性贸易的基础之上的,现阶段开展扩销贸易一是响应了中央的号召,二是真正的解决了企业的实际问题,解决了企业的问题才能真正的服务实体经济,这也是历次清理整顿个各类交易场所的要求。对于大宗商品交易场所而言,服务实体经济不能只停留在口号上,而是要有可落地的实际运营方案,交易场所创新服务联盟在这方面有成熟的案例和运营团队,感兴趣的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行业朋友们可以添加微信(18353696177)详细沟通交流。

 

那么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开展扩销交易的好处是什么呢?

 

对于交易场所来说:

 

1、不再与国发38号文件较劲,扩销交易的所有业务特征都不违反交易场所行业的法规和规定。

 

2、基于目前国内有大量的线下业务需求,通过线上流程优化后,交易场所可以通过扩销交易收获大量的服务费,同时也增加了产业客户的粘性。

 

3、大宗商品交易场所通过扩销交易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的同时,为地方贡献了大量的税收。

 

4、扩销交易可以为地方的GDP做出巨大贡献,从而使地方政府对交易场所给出更多的政策优惠,比如税收政策。

 

对于企业来说:

 

1、通过把线下业务搬到线上来交易,优化了交易流程,全程对电子合同的签订和票据的流转进行管控,降低了传统业务的风险。

 

2、大宗商品交易场所作为第三方平台不介入具体的交易环节,具有很强的公信力,企业在线上的所有合同、票据和资金流对于金融机构而言更有说服力和可靠性,这有助于企业尽快拿到金融机构的融资。

 

3、扩销交易舍弃传统的客户资金三方存管系统,与银行合作通过资金结算系统的再造,完美的解决了买卖双方票据财务处理无法一一对应的问题。

 

4、扩销交易的资金结算系统还有一个特点,不需要企业把钱放到交易场所在银行开立的第三方存管账户,交易场所只负责交易信息管理、银行负责处理资金的合作模式,确保每笔交易的资金流、信息流相统一。


补:供应链金融业务与传统融资模式的区别:


从供应链金融与传统融资模式的区别来看,主要体现在 5 个方面,传统贸易融资主要通过信用证以及票据,真实贸易背景下以在有效期内的信用证以及未到期的票据进行融资借款并以业务滚动方式延续借款期限,主要融资环节体现在采购或者销售的单环节部分,此时融资平台以商业银行为主。


供应链金融的基础融资是通过对供应链企业客户垫付采购款以及提前释放货权的赊销方式来进行融资,一般以供应链全链条为整体进行融资,因此对供应链上下游关联度要求较高,此时,可以通过供应链企业作为融资平台进行融资,突显供应链模式的优势。


另外,与传统融资模式更大的区别还在于信息的流转,传统贸易上下游关联度低,信息片段化,而供应链金融则全链条信息透明,实现上下游信息连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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